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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通航管理新规4月1日起施行:加强船舶有效监管 防范化解海上风险

点击次数: │ 更新时间:2024/4/3 15:01:32 │ 【打印此页】 │ 【返回】 │ 【关闭

4月1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召开“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四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中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通航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于今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7章、33条,包含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航行管理、停泊管理等内容,旨在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海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秩序,进一步统筹船舶运输往来自由便利和封关运作管控的双重需要,便利船舶进出海南自贸港。

据悉,海南岛四面环海,货物流通80%以上通过海上船舶运输,船舶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国际之间货物、物品、人员流通的重要载体,是封关运作贸易风险防控的重要对象。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深入推进,海上活动日益增加,船舶数量不断增多,特别是海上防控面大、目标监控难度大,届时封关运作的压力和风险并存,在此种背景之下,加强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的通航管理,尤其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航行船舶的管理就显得极为重要,出台《办法》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办法》明确,属地政府要建立完善协调联动综合治理机制,职能部门要强化相互协作,加强信息共享、执法协同、联防联控,保证船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通航效率。

《办法》落实“二线管住”和运输便利要求,细化了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管理,明确了海南沿海水域作业和活动船舶的航行要求,在现有船舶报告的基础上,简化了琼州海峡客滚运输等固定航线和沿海施工作业等固定水域航行船舶的进出报告,提升船舶通航效率。

《办法》明确,船舶航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装或者进行伪装,不得擅自关闭、拆卸船载自动识别系统和北斗终端系统,实施抛撒障碍物、超高速行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长期锚泊船的所有人、代理或者船长落实值守、防护等管理责任;明确船舶在主管机关确定的区域作业;开展海上并靠作业前要向海事部门报告;船舶从事钻井平台、海上风电场、海洋牧场等项目作业应在规定的航线、水域进行。

海南海事局副局长吴平生表示,出台《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全力推进封关运作“一号工程”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有效监管和防范化解贸易风险要求的实践探索。《办法》聚焦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管理需要,推进船舶通航全过程管理,切实构筑起防控海上贸易风险“防火墙”,促进海上交通安全与预防船舶走私协同管控。下一步,海南海事局将主动作为、履职尽责,抓好《办法》的宣贯落实,全力做好海南辖区海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

来源:海南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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