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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间容易忽视的3个缺陷,请船友注意!

点击次数: │ 更新时间:2024/1/19 16:58:02 │ 【打印此页】 │ 【返回】 │ 【关闭

上次探讨了船舶安全检查不应当把CCS建造规范作为依据来用,除非建造规范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法定技术规则所引用。在后续的查证中,果然在船检法规中找到了引用CCS规范的情况。比如在《技术规则2020》第4篇2-1.3.1.2:除本法规规定外,电气装置还应满足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第4篇的适用要求。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本身对蓄电池规定的不是很多,但是因为引用了CCS建造规范,相对应的,执法部门检查的项目也会增多。为此,需要引起各位船友的重视。

另一方面,两部国家标准也有关于蓄电池的相关要求,虽然两部标准属于推荐性质,正常来讲,不应当作为缺陷依据,但是为防万一执法部门提出,小编建议也要遵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两部国家标准的要求(常常被忽视)

1.照明开关不应设在蓄电池室内

依据:《船舶蓄电池装置》(GB/T 13603-2012):蓄电池室的照明开关不应设在蓄电池室内,且这些照明开关应能切断所有绝缘极。

2.蓄电池室门外面应设有“禁止烟火”警告牌

依据:《船舶蓄电池装置》(GB/T 13603-2012):在专用蓄电池室的门、箱、柜的外面应设有“禁止烟火”的耐久性警告牌。

3.室内未备有橡胶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依据:《海船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GB/T 11412.1-2009)11.11.2 蓄电池要求如下:h)配备足够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备品。

二、《CCS建造规范》的要求

4. 蓄电池间无应急照明(2011年之后建造) 

5. 蓄电池之间的间隔小于20mm

6. 蓄电池的托盘蓄电池组的托盘、箱、架等内部结构,未采取防止电解液腐蚀的防护措施/蓄电池未采取有防止漏出的电解液与船体接触的有效措施。

依据:

5.1.3.5 每只蓄电池周围间隙必须大于20mm,并应当不吸潮、耐电解液腐蚀的绝缘材料楔隔、衬垫和固定。

5.1.3.6 蓄电池组的托盘、箱、架等内部结构,均应具有防止电解液腐蚀的防护措施,并应有防止漏出的电解液与船体接触的有效措施。

7. 蓄电池间未与其他舱室有效气密

依据:5.2.1.4 蓄电池室的门应开向外走道。蓄电池室与其他舱室应作有效封闭,以防止有害气体窜入其他舱室。

8. 蓄电池间电缆未穿管敷设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依据:5.2.1.2 蓄电池室内应尽可能不穿越与其无关的电缆,若不可避免时,须穿管敷设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9. 蓄电池间机械通风使用非防爆型风机

依据:5.2.2.6 蓄电池室、箱、柜采用机械通风装置时,应有防止通风叶片偶然与机壳发生摩擦产生火花的措施。非金属的通风叶片应用抗静电材料制成。

10. 蓄电池间风机防火网破损

依据:2.11.2.5 除安放在开敞甲板或本节2.11.1.6和2.11.1.7规定的处所内的箱、柜以外,蓄电池室、箱或柜的通风系统应独立于其他通风系统。其排气管道应通向能安全稀释可燃气体且无点燃源之处,其进风口应开向可燃气体可能积聚之处。其出风口应设在顶部,进风口应设在底部,并有防止水和火焰进入的措施。

三、缺陷处理原则

根据《缺陷处理操作指南》整理。

1. 应电池组老化引起实际容量不足、供电不正常等重大缺陷,应作为滞留缺陷。

2. 使用非船检机构认可的蓄电池组、充电装置,限期纠正。

3. 未按技术规则设置备用电源、专用配电板、无自动充电功能等,作为滞留缺陷,并可认定为与船检责任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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