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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全国通办的公告

点击次数: │ 更新时间:2021/9/19 8:17:17 │ 【打印此页】 │ 【返回】 │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全国通办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年8月24日

为切实营造良好的航运营商环境,服务航运企业,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实行全国通办。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全国通办

(一)承担国内航行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申请向公司注册地具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提出审核和发证申请,申请时可根据船舶靠泊计划等实际需求选择在全国任意靠泊地接受审核。

(二)公司与开展审核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审核时间和地点后,若由于天气、船期等客观原因不能如期接受审核的,可协商调整审核时间;若因故无法接受审核,可向开展审核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终止审核申请,同时报告发证机构。

二、船舶临时审核发证业务一日办结

(一)公司可以告知承诺方式申办《临时安全管理证书》。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办《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不再进行现场查验。申请受理后,发证机构1个工作日内办结该项业务。

(二)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办《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公司,若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已经符合告知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不再需要提供有关证明,仅需提交《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和《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就以下事项做出承诺:

1.公司所持“(临时)符合证明”覆盖了该船船种;

2.公司已向船舶提供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信息;

3.公司已做好三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船长及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5.标明为重要的指令已在开航前下达;

6.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此前未连续两次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7.已与船舶委托方签订满足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开展代管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仅适用代管船舶)。

(三)《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可通过海事管理机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通过各海事管理机构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办理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详见《海事政务服务指南》。告知承诺书经公司签章,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效。由于公司不实承诺、违反承诺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公司自行承担。

(四)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重点跟踪船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的主体不能以告知承诺方式申办《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仍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办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告知承诺有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文链接:http://www.whhaitong.cn/content/?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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