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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优化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流程的通知

点击次数: │ 更新时间:2021/9/3 8:31:55 │ 【打印此页】 │ 【返回】 │ 【关闭

各直属海事局:

为响应国家关于“放管服”工作要求,提供高效便民的优质服务,打击江沙(砂)、河沙(砂)、湖沙(砂)、海沙(砂)等货物(简称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征管中出现的假冒单证和伪造印章行为,防范海事履职和廉政风险,现决定优化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流程,具体要求如下:

一、优化申报手续。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在办理砂类货物装卸手续时,通过海事网上自助缴费大厅或其他海事电子申报途径申报砂类货物信息,或提供真实材料给海事管理机构或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由其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相关材料留存归档备查。卸货港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征管平台联网查询模块检查砂类货物上一港征管手续办理情况,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审核、流转砂类货物的纸质单证,实现砂类货物征管手续全程无纸化。

二、强化源头管控。建立始发港负责办理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手续的工作机制,砂类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在始发港办理申报及电子信息录入。对于在非开放水域装货的或采(装)砂地在外海的砂类货物,其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在第一卸货港或中转港办理申报及电子信息录入。砂类货物申报信息为货物种类、数量等,不包括货物来源证明。

三、简化核验手续。海事管理机构核查港口建设费缴讫情况时,应重点核查货物种类、数量等货物申报信息;卸货港或中转港海事管理机构无法检索到申报信息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与上一港征收机构进一步核实信息,填报“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征收信息核查表”(样本详见附件 1)并书面留档备查。对未按规定办理港口建设费手续的货物,或无法核实装船港办理港口建设费征管手续真实性的,卸货港海事管理机构不予补办手续,令其返回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海事管理机构内部应设置补办手续审核机制。对拒不办理或提交手续的,由装船港或卸货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发现持伪造港口建设费征管手续的,根据《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六条由卸货港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落实码头配合职责。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1 号)精神,港口经营人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向海事部门报送砂类货物装卸信息(样本见附件 2),以便海事管理机构与相关申报信息进行比对,为砂类货物的精准管理提供保障;对无法提供港口建设费合法手续的货物,海事管理机构应通知港口经营人不得办理货物装船或提离港口手续。

五、加强砂类货物稽查。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现场稽查、电子稽查等方式加大砂类货物稽查力度,督促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如实申报,杜绝造假行为。

六、本通知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征收信息核查表

2.砂类货物信息报告书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9 年 9 月 18 日


详情见附件。

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征稽〔2019〕328号--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优化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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